新闻中心News

集团要闻 行业新闻 招采信息

【政策学习】: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滇鹰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2024-05-17

2024年4月10日,《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针对生态保护补偿全面立法的国家。


1 出台背景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统筹谋划、全面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及相关领域改革,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加速推进。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目前,我国基本建成世界上覆盖范围最广、受益人口最多、投入力度最大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覆盖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生态环境要素,跨地区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取得明显进展,为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比如补偿覆盖范围有限,重点不够突出,奖惩力度偏弱,相关主体协调难度大等。从制度层面看,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制度规范散见于一些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内容不够系统全面,亟需制定一部基础性、综合性行政法规,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向国务院报送了送审稿。司法部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学术机构、协会、律师事务所、企业等的意见,赴实地进行专题调研,就重点问题与有关方面多次沟通协调,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共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


2 《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33条,主要内容如下:

2.1 生态保护补偿的内涵与方式

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

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

2.2 工作原则与机制

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统筹协同推进,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2.3 规范财政纵向补偿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以及在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补偿资金及时补偿给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的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等。

2.4 完善地区间横向补偿

鼓励、指导、推动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区域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导支持;对补偿机制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可以在规划、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2.5 鼓励推进市场机制补偿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力量以及地方政府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依法有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2.6 强化保障和监督管理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下达和核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对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且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资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公开,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条例》发布网址:

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404/t20240410_1070369.shtml
分享到: